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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阅读:2505次】【加入时间: 2010-7-27 0:00:00 】【来源:本站】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驾校及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机动车驾驶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驾校培训质量,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本辖区驾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二条
 驾校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教练员的准教证,方准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第三条
 驾校必须按照运管部门批准的培训人数进行培训,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培训。
   
第四条
 驾校必须具备与核定培训人数相匹配的教室、车辆、场地和教员。
   
第五条
 驾校要针对事故源头化管理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安全授课计划,并报市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核。驾校必须具有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授课老师,每期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授课时间不得少于4个课时。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驾校的道路交通安全授课情况予以监督。
   
第六条
 上道路训练的大、小型货车教练车必须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车箱架、棚及安全防护链条。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未经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不准上道路驾驶训练。
   
第七条
  上道路训练的教练车,每车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承载人数。
   
第八条
  本市驾校在辖区内的道路上进行训练,必须经市交巡警支队批准,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进行道路训练。

第九条 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要定期派员对上道路教练的教练车进行外观、灯光、制动、方向、喇叭、车棚、车架、安全防护链等安全设备的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教练车一律不得上道路教练。
   
第十条
 教练车必须按规定悬挂市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教练车牌照,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凡不从事教练车用途的车辆一律不得悬挂教练车牌照,违反规定的,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有权收缴教练车牌照和行驶证,收缴后将牌证和行驶证上缴市交巡警支队,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驾校学员上道路驾驶训练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况,交巡警支队对驾校及法人、教练员、学员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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