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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试管理制度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及相关法规和《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根据驾校的教练车数辆审核各驾校预约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人数,各驾校应在规定考试日的前一天通过互联网,将预约考试人员信息上传至市车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考生信息,合格的预约考试,不合格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二、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聘请考试监督员对考试进行监督,采用两种方式:
(一)由交巡警支队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互联网友及社会其他人士担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员,交巡警支队定期邀请以上人员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二)由各驾校每周选派2—3名熟悉驾驶人考试规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当天参加考试的部分学员组成监督小组,由以上人员通过计算机使用随机抽取考试员程序分配当日考官,并对科目二、三考场进行现场监督,按要求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情况。驾校考试监督员名单应于每周五15时前报市车辆管理所,市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安排驾校考试监督员进行考试监督工作。
考试监督员应将监督情况、存在问题、意见或建议形成客观真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市车辆管理所。市车辆管理所对报送的问题认真整改,及时反馈考试监督员。
三、驾校应严格执行“不见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医院体检合格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的“三不受理”原则,认真按要求初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身体条件,积极运用“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进行报名和预约考试,准确录入申领驾驶证的相关信息。
四、驾校及学员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服从市车辆管理所考试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驾校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考试员组织好侯考室秩序。对不遵守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有舞弊等影响正常考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驾校工作人员违反车管所考试工作制度和要求,不听从考试员指挥和管理,不认真组织考试,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的,停止当天考试。
(三)教练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该学员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成绩无效,市车辆管理所暂停该驾校考试1个月。并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停止该教练员培训资格。
五、有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或在考试过程中驾校有组织学员拉拢腐蚀考试员行为的,市车辆管理所暂停该驾校考试1个月。并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对该驾校停业整顿。
六、驾校能自觉遵守车管所考试纪律及相关规定,月考试合格率连续3次达到95%以上,且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的,通报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车管所适当增加该驾校下次预约考试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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